私自关闭重载货车GPS监管系统属违法行为

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二十八条: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、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,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数据之规定;根据《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》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、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,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,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肖某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,并责令整改违法行为。